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贯彻《生态环境法典》达州法院多措并举让损害担责与生态修复落实到位

更新时间:2026-09-30 浏览量:

9月29日,达州市召开贯彻落实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新闻发布会。会上,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董中平就记者提出的《生态环境法典》专门设专章规范生态修复制度,进一步固化“损害担责、生态修复”原则。在法典正式施行后,人民法院如何用好生态修复相关法律规定,抓实生态修复落地见效,让司法判决真正转化为看得见的绿水青山?这一问题作了回应。

这个问题正是当前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。《生态环境法典》的施行,尤其是其中对于生态修复的专章规定,为人民法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,强化生态修复司法保障提供了制度支撑。破坏环境者除接受行政处罚外,还必须赔偿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,形成违法成本大幅提高的震慑效应。

达州法院环资案件审判过程中,始终坚持并积极践行法典所确立的“损害担责”和“生态修复”两大理念,比如对毁林者何某,不仅处以刑罚,还要求其承担“异地人工造林”的修复义务,并确定抚育管护期,将赔偿修复落实到位;对孙某等毒鱼者判令增殖放流,亲手投放鱼苗弥补生态损失,确保精准修复。要确保生态修复落实到位。

让生态修复方案可执行。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,严明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,在贯彻“损害担责”原则的同时,让“破坏者”转变成“修复者”,增强判决书中生态环境修复判项的明确性、科学性和可操作性,避免笼统判决,防止“纸面”修复,让责任人明确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具体目标,让相关部门有明确的执行、监督和验收参考依据,打好生态修复的基础。

让替代修复效果可量化。针对无法原地修复的情形,法院依照标准、科学的修复成效评价体系,结合个案差异,确定替代性修复措施,让替代修复效果与破坏者造成的生态损失相当,同时充分依托法院打造的生态修复司法实践基地,为异地补植、劳务代偿等替代修复方式提供实体平台,实现从完成修复任务到提升修复质量和生态效益的转变。

让修复监督合力不缺位。法院主动融入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大格局,加强与检察、公安、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同联动,健全信息共享、数据会商、监督协同等制度机制,在生态修复的全流程,将生态修复资金使用、生态修复成果验收以及常态化跟踪等各环节落到实处,各职能部门紧密配合,确保纸上的修复方案变成看得见的绿水青山。

下一步,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以法典实施为契机,以最严格的制度、最严密的措施守护绿水青山,确保每一份判决确定的修复义务都落到实处,经得起检验!

文章来源: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文章作者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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